總統直選也已經20年了,解嚴後、制度上也越來越自由了。台灣人民誤以為可以選總統、罵總統、甚至關總統,這樣就是有民主、自由、法制。但是實際上卻只有法制、一些自由,及一點民主。
法制相對於自由、民主,是比較有歷史而落實的。不過恐龍法官、萬年法官的問題還是常常被人提起,這類問題還有比較多司法制度、以及私德層面的屬性,至少這些道德上無法讓人接受的情況,實際上違法的還算少數。 更嚴重的,反而是法本身的問題,法是國家進行統治的手段,法是權力結構的展現!所以才有許多好的方案永久被冷凍;所以才可以在錢發光了之後,馬上修法讓同黨同志好做事;所以才可以在會期最後、強行修法除罪化。這種粗魯的行為或許比起因恐龍法官蒙冤的關係人來說,可能感受上小得多,但是對國家的整體傷害,可能更大。
自由在台灣的定義,鍵人我認為是「不危害他人自由及政治權力結構的前題下,可以隨自己的意制行動」,不危害他人自由的部分,由前述權力結構篩選過的法來定義。但是還要加上「不危害權力結構」。舉例來說:
- 罵總統,反正沒實際作用,可以。當面罵、影響行程不行。(危害他人自由)
- 免於吃到黑心食品的自由。一般情況可以,要罰廠商。但是廠商是政治權力結構的一份子,就不行,找權力結構外的人來罰!
- 媒體自由。只要不談政治就可以有自由,主要媒體已經布局好,小型獨立媒體只要不成氣候也可以。基調是藍綠對壘,不讓小黨後進坐大就行。
- 投資表面很自由,但是開新的便當店、美髮院、網路擺擺地攤可以。開大一點的公司、稅制搞得你不如投資房地產。
- 住什麼地方很自由,但是在有工作的地方,許多平民只要買了就不自由了。
而民主更少,表面上都是開放民選,但是由「現階段無效的憲政制衡」所述,選完就沒用了,什麼創制、複決、罷免、其實與人民的關係很小。民調再低也不怕,憲法越改權力越大、責任越小。選舉合併、讓人民連唯一較為有用的武器都廢了。
統治有個要點,就是要讓平民有流動的機會,看到希望,這一點,現在就是要參加兩黨,力爭上游恐怕代表著同流合污。另外就是要平民活得下去,而政客們四到八年的思考長度下,降失業率、發行國債、壓低物價指數是施政重點,不能讓人民造反。
稅改、修憲這種事,就基本上是為了權力結構而生、只會越來越極權、部分富人越來越富、苦了百姓。
現況是只有很少的民主,而自由、法制在不影響權力結構的「權」與「利」的情況下,可以緩步開放。
這是百姓目前動不了的部分,如果要想突圍方法,要在這樣的環境與遊戲規則下完成。算是系統限制。
稅改、修憲這種事,就基本上是為了權力結構而生、只會越來越極權、部分富人越來越富、苦了百姓。
結論
台灣目前來說,鍵人我老百姓的「感受」,是法制多於自由,自由多於民主。但是除了有黨政勢力進入司法的黑幕以外,「惡法亦法」,法本來就是政治統治重要的工具,現在更是越來越濫用。現況是只有很少的民主,而自由、法制在不影響權力結構的「權」與「利」的情況下,可以緩步開放。
這是百姓目前動不了的部分,如果要想突圍方法,要在這樣的環境與遊戲規則下完成。算是系統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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